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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總則、條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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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羨林基金會管理總則

1 季羨林基金會宗旨

   第一條《季羨林基金會章程》由季羨林先生親自起草,10餘年來經各界代表多方諮詢、考察、論證、不斷完善,於2016511日季羨林基金會第二屆秘書長王如女士簽署、籌備組理事會表決通過。

《章程》共分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負責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章程修改。

   第二條本基金會名稱為:季羨林基金會,英文譯名為Ji Xian Lin Foundation Association ,本基金會2016930日經香港特首授權在香港註冊,屬於私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本著基金會創始人季羨林先生為基金會制定的“走出去,請進來”的理念原則,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趕超諾貝爾獎,提升國家影響力。

   加強國內外教育文化合作,推動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香港基本法、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2 基金會管理制度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基金由季羨林先生遺產和社會團體及個人共同出資設立,第三屆基金會自2016年香港註冊後由主席(國內稱理事長)按照季羨林基金會章程籌集。

   第二條基金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成員19名組成,專家評委19名。下設各職能機構和省級辦事處、縣級辦事處。辦事處由首席代表和代表共三名組成,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備登記,首席代表必須是基金會成員。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基金使用金額數目,由當屆副主席或秘書長造冊遞送主席審批、送理事會通過後生效。本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季羨林基金會各獎項以及高等學院教育基金和教育事業,由主席審批簽署、理事會通過後發放。

3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一條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第二條設立基金資助專案,主要用於:

1  設立各種獎項提升國家影響力,以及獎學金、助學金等獎項;

2.資助國內學者出國學習訪問,吸引國際名流來華傳播教育文化;

3.資助大學間國內外合作專案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4.支持國內外大學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圖書資料等);

6 評選和獲獎原則:

   基金會在有具備條件的縣級單位設立長期辦事處,在當地配合政府職能部門,每年評選出十名各界傑出人才,由季羨林基金會在當地頒發獎勵。

   縣級獲獎者必須參加年度省級評選,評出優異者可得到基金會在香港頒發獎勵和榮譽證書,同時進入季羨林基金會專家團隊的評選目錄,衝刺國家級最高榮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主管頒發。

季羨林基金會主席曾昭詢

20171018日修改網路通過


季羨林基金會辦事處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 基金會辦事處由季羨林基金會出具相關手續向當地政府申請批准。基金會下設各職能機構和省級辦事處、縣級辦事處。

第二条 辦事處由首席代表和代表共三名組成,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備登記,首席代表必須是季羨林基金會成員,工作能力必须有担当,简历必须清晰完整。

第三条 辦事處首席代表對授權活動範圍負責制;與當地民政、教育、科技、文化等職能部門溝通,集體評選、確定頒獎事宜。推薦當地愛心企業家、慈善家加入,協商贊助條件,並報請基金會主席最後審核。

第四条 辦事處頒發的獎勵必須報備基金會,由基金會統一配送獎金和獎勵文書,辦事處接受捐贈必須向基金會報備統籌使用。

第五条 辦事處首席代表必須遵照國家規章制度和季羨林基金會總章程,行為過程如有變更必須申報基金會書面回復,如遇不規範活動事項或違背國家規章制度,首席代表和代表均為第一責任人。

第六条 辦事處首席代表和代表身份歸屬季羨林基金會所有,每屆任職四年,屆滿季羨林基金會人事部有權變更,首席代表必須是具備有能力提供此項保證或人事擔保的行為人。

第七条 首席代表有義務推薦轄區優秀人士加入當地基金會辦事處成員,和推薦榮譽主席人選加入基金會核心範圍,主席應根據基金會的實際架構確定受理,並在理事會上通過,發放證書,網站報備。

第八条 首席代表每年必須最少一次以上向主席述職,把過去一年總結和未來一年計畫用書面向主席遞呈。

第九条 本管理辦法由季羨林基金組織機構登記負責人最終解釋。


季羨林基金會主席曾昭詢

20171018修改網路通過


季羡林基金会章程

《季羡林基金会章程》由季羡林先生亲自起草,10余年来经各界代表多方咨询、考察、论证、不断完善,于2016120日季羡林基金会筹备组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共分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季羡林基金会,英文译名为Ji Xian Lin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着基金会创始人季羡林先生为基金会制定的走出去,请进来的理念原则,加强国内外教育文化合作,推动我国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赶超诺贝尔。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以及个人财产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人大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住所为北京大学燕南园54号,现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设立国学奖、科技教育奖、文化卫生奖,以及奖学金、助学金等奖项;

2.资助国内学者出国学习访问,吸引国际名流来华传播教育文化;

3.资助大学间国内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4.支持国内外大学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等);

5.本着基金会创始人季羡林先生为基金会制定的走出去,请进来的加强国内外教育文化合作原则,2001年由季羡林基金会筹备前身北京大学季羡林基金与北京大学图书馆监制的《季羡林藏书票》隆重首发。此后支持国家相关部门每年将社会各界捐款和基金会所资助项目制成被誉为纸上宝石的藏书邮票于世界各地发行,力保每个国家的国家图书馆及国内外重点大学的图书馆每馆珍藏一册。

6.  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资助国内外教学研究,人文、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名任命;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事和监事在本基金会领取一定报酬,报酬由理事长、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中国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个人财产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资金自愿捐赠;

(六)基金会按照捐赠数额和附加条件招募海内外社会贤达为基金会荣誉会长,名额不限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人的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季羡林先生去世前1年,其不肖子季承伪造季老遗嘱,毁弃季老遗愿,诬告迫害季老身边所有人,导致不必要的遗产纠纷,不仅败坏了季老名声,践踏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导致北京大学季羡林海外基金的所有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季老生前规划的许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此情此景,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47条规定,季老果断终止了北京大学季羡林海外基金,并委托王如筹备和在民政部申请季羡林基金会、且亲笔题写了季羡林基金会6个字。经过多年筹备,季羡林基金会已具备条件和资格向国家民政部申请成立公募型季羡林基金会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相应相关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1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分类: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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